松辽流域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2-11-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促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落实,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关于加强大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04] 97号)指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辽流域(东北三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三市一盟)范围内,由水利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
第二章 方案管理
第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前将水利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送达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松辽委)和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后,其内容应纳入主体工程下一阶段设计。对于符合扰动范围超过200公顷、施工期跨3个以上年度、挖填方量超过400万立方米条件之一的生产建设项目,必须根据水土保持方案单独编制防治措施初步设计。
第五条 水土保持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按照方案审批管理规定必须重新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措施设计发生较大变化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理、监测管理
第六条 项目开工前(包括施工准备期),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并将《水土保持监理规划》、《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方案提纲见附件一)报松辽委备案,同时抄送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 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水土保持监理规划》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同时与监测单位沟通信息、加强协作,并及时向生产建设单位报送监理报告。
第八条 监测单位必须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定开展驻点监测,监测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水土保持监测人员上岗证书。
第九条 工程建设施工期间,监测单位必须对正在使用的取(弃)土场的取(弃)土量、正在实施的水土保持措施建设情况至少每周监测一次;扰动地表面积、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拦挡效果等至少每月监测一次;主体工程建设进度、水土流失影响因子、水土保持植物措施生长情况等至少每3个月监测一次;遇暴雨、大风等情况应及时加测,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后一周内完成监测,并将监测报告(表)及时报送生产建设单位。
第十条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定期向松辽委报送半年及年度水土保持工作进展情况报告;按季度定期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附件二),同时提供大型或重要位置弃渣(土)场的相应影像资料;因降雨、大风等原因发生严重水土流失及危害事件的,应于一周内报告有关情况。上述材料同时抄送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水土保持监测任务完成后,项目监测单位应于3个月内向生产建设单位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 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未客观准确反映工程建设中水土保持措施情况及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的,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委托对本工程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单位承担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设有专人或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五条 松辽委和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有计划地对辖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汛期内易造成较大水土流失危害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汛前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接受松辽委及流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推诿、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内容:
(一)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后续设计及变更设计的编制、审批和备案情况;
(二)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组织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三) 项目建设期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
(四) 水土保持资金的落实情况;
(五) 水土保持档案;
(六) 历次监督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七) 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八)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治费缴纳情况。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程序:
(一) 听取生产建设单位汇报;
(二) 听取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汇报;
(三) 查勘水土保持设施实施情况;
(四) 查阅水土保持资金落实情况和实施档案资料;
(五) 形成监督检查初步意见,与生产建设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根据监督检查整改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实施方案,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检查机构,并依照整改实施方案按期完成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 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生产建设单位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检查机构反馈。
第二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可随时向松辽委及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水土保持方案实施中出现的相关问题。松辽委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报送信息及材料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督查。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总体验收前必须完成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生产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档案。档案内容包括有关文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监测、财务支出、工作报告(总结)等文字和影像资料。
第二十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完工后,经松辽委检查同意,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准备工作(包括完成水土保持监理报告、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准备工作结束后,委托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单位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第二十五条 技术评估工作必须由水利部授权的单位承担。评估单位承担评估任务后,必须及时告知松辽委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技术评估单位必须严格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GB/T22490-2008)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必须向松辽委报告,松辽委根据情况组织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生产建设单位及监理、监测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松辽委签署意见后,生产建设单位向水利部提交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按水利部要求准备验收工作。
第六章 处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未做出正确客观评价,存在瞒报、漏报及编造数据的评估、监理、监测单位,松辽委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限制开展工作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将建议取消该单位的相应资质或注销个人上岗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提纲
一、 建设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生产建设项目概况
2、项目区自然、经济和生态环境概况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布局
二、 水土保持监测布局
1、监测目标与任务
2、监测范围及其分区
3、监测重点及监测布局
4、监测时段和工作进度
三、 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1)开工之前
(2)施工准备期
(3)工程建设期间
(4)水土保持措施试运行期
2、监测指标与控制节点
四、 预期成果及其形式
1、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2、数据记录
3、重点监测图(重要弃土弃渣场要提供千分之一地形图)
4、附件
五、 监测工作组织与质量保证体系
1、监测人员组成
2、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附件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监测时段: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联系人
及电话 监测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人
及电话
主体工程进度 (工程建设阶段和工程主要组成部分的完成量)
指标 设计总量 本季度 累计
扰动土地面积
(hm2) 合计
主体工程区
弃渣场区
…
植被破坏面积(hm2)
取土(石)场数量(个)
弃土(渣)场数量(个)
取土(石)量
(万m3) 合计
主体工程
取土场1
取土场2
…
弃土(渣)量
(万m3) 合计/弃渣场总数
弃渣场1
弃渣场2
…
其他弃渣
拦渣率(%)
水土保持工程进度 工程措施(处,万m3)
植物措施(处,hm2)
临时措施
…
水土流失影响因子 降雨量(mm)
最大24小时降雨(mm)
最大风速(m/s)
…
水土流失量(万m3)
水土流失灾害实践 有水土流失灾害事件发生则填写具体内容,没有则填“无”
存在问题与建议
说明:取(弃)土(渣)场数量多的项目,应另作表格,逐个填写。
附件3: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提纲
一、 建设项目及水土保持工作概况
1、项目建设概况
2、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概况
3、监测工作实施概况
二、 重点部位水土流失动态监测结果
1、防治责任范围监测结果
(1)水土保持防治责任范围
(2)建设期扰动土地面积
2、取(弃)土(渣)监测结果
(1)设计取(弃)土(渣)情况
(2)取(弃)土(渣)场位置及占地面积监测结果
(3)取(弃)土(渣)量监测结果
3、……
三、 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监测结果
1、工程措施及实施进度
2、植物措施及实施进度
3、临时防治措施及实施进度
四、 土壤流失量分析
1、各阶段土壤流失量分析
2、各扰动地表类型土壤流失量分析
五、 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监测结果
1、扰动土地整治率
2、水土流失总治理度
3、拦渣率与弃渣利用率
4、土壤流失控制比
5、林草植被恢复率
6、林草覆盖率
六、 结论
1、水土流失动态变化与水土保持措施评价
2、存在问题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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