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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服务指南
文章来源:本网    时间:2017-07-11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水工程的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归并入“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四、受理机构

  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五、决定机构

  水利部松辽水利委员会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团组织及公民个人。

  (二)申请事项条件:

  在《关于明确由松辽水利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河段)湖泊名录和范围(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08]521号)确定的范围内(见附表一),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

  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三)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许可:

  1. 水工程建设任务、规模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规划的总体要求;

  2. 水工程建设规模等级(别)和标准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及其他有关技术和管理规定的要求;

  3. 不影响其他水工程,或者有消除影响的补救措施。

  (四)水工程建设不符合上述准予许可条件之一或技术报告审查未通过,松辽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八、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纸质份数

电子文档

 (PDF格式)

要求

1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

原件

3

1

格式文本参见附件,纸质文件为A4大小。

2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技术报告

原件

10

1

 

3

拟报批的初步设计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原件

10

1

 

4

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报告和相关批复文件

复印件

2

1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申请等方式提交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 新办

  参见办理基本流程。

  (二)依申请变更

  办理方式同新办。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如情况特殊,经松辽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实地勘察、技术审查、申请人修改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松辽委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网上公告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松辽委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二)电话咨询:松辽委规计处 0431-85607010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0431-85607025

  (二)电话投诉:0431-85607275

  (三)电子邮件投诉:sljd@www.lotte-china.com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4188

  (二)乘车路线:公交车925221240286路建设广场站

  (三)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下午13:00 - 16:30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窗口电话:0431-85607025

  (二)水利部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http://spjc.mwr.gov.cn/spjc/hall/index.jsp

    附表一:松辽委审批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河流湖泊名录和范围

    附件: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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